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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硬质PVC发泡制品专业委员会
工作条例
 
    本条例依据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制订。
 第一章  
第一条 名称: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硬质PVC发泡制品专业委员会;英文译名:China Plastic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Hard PVC Foam Product Professional Committee;(以下简称:本专委会)。
第二条 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为行业企业服务,为行业和社会服务,为政府服务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,引导并促进本行业的发展。
第三条 性质:是由从事硬质PVC发泡制品及相关原辅材料、设备模具以及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和非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;是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内设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二章 业务 范 围
第四条 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反映行业愿望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,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,协调行业内外关系;
(二)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企业利益,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;
(三)进行行业调查研究,参与行业发展决策,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和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四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订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;
(五)制定行规行约,进行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;
(六)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,参与制定、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;
(七)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,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,推动和培育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的建设;
(八)参与科技成果项目评估,推广应用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和新产品,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,增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;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;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,承担技术咨询;
(九)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,引导企业为循环经济建设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挥作用;
(十)积极组织国内外同行间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、博览会,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内外考察活动;
(十一)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(十二)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培训,编写教材;
(十三)组织出版有关刊物,提供信息,开展咨询服务;
(十四)接受政府部门和中国塑协委托的其他工作等。
 第三章 会 员
第五条 本专委会会员均为中国塑协会员,经中国塑协批准代表协会发展会员。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(一)单位会员:凡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,从事硬质PVC发泡制品生产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、相关社会团体等,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单位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,当其调离所在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,不符合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单位会员代表条件时,由变更后的单位会员现职主要领导接任本专委会相应职务,该会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本专委会并报中国塑协备案;
(二)个人会员:为中国硬质PVC发泡制品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,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人士。
第六条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和执行《中国塑协章程》和本工作条例;
(二)从事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或个人;
(三)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。
(四)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七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《中国塑协会员申请表》;
(二)经本专委会按照会员条件审查并报中国塑协批准;
(三)交纳足额会费;
(四)由中国塑协(或受中国塑协委托)颁发《会员证书》和牌匾。
第八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专委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的权利;
(三)优先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;
(四)获取本专委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培训、咨询服务和刊物资料的权利;
(五)产品符合标准的会员单位,有以本专委会单位会员名义,制作不损害协会利益的合法广告,宣传合格产品和科技成果的权利;
(六)向本专委会提出申请技术帮助的权利;
(七)要求本专委会维护会员利益,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;
    (八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 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,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;
(三)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定期、及时足额交纳会费;
(五)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;
(六)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两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又无特殊情况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会员被除名,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等不再退还。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  本专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年会(以下简称:年会)。年会每年举行一次。年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《工作条例》;
(二)选举产生理事会;
(三)选举、增补或罢免专委会负责人;
(四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问题。
第十三条 年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四条 本专委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五条 本专委会设理事会,是本专委会的决策机构,由本专委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。理事会设主任一名,常务副主任一名、副主任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须经本专委会提出申请,报中国塑协考察批准后,按照《中国塑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。秘书长由主任、副主任和中国塑协共同推荐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;
(一)制定和修改《工作条例》;
(二)执行年会的决议;
(三)选举和罢免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;
(四)筹备召开年会;
(五)向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向中国塑协建议会员的吸收、除名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;
(九)制定本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 理事会经年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或委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 理事由各当选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由该单位指定专人担任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经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后,提出候选推荐名单,报中国塑协批准;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可与年会同时召开。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自愿为行业服务;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主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,须经年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审查年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;
(二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并向理事会汇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;
(三)负责做好年会、理事会及其他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报请理事会讨论;
(五)受主任委托、经理事会批准行使主任有关职权;
(六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,由中国塑协实行统一管理。本专委会的各项收入均进入中国塑协账户,独立核算。
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:
(一)代表中国塑协收取的会费;
(二)捐赠、赞助、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《工作条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七条 经中国塑协批准,本专委会会费标准参照《中国塑协会费管理办法》制定并执行。
收费标准:主任单位:15000元/年
副主任单位:6000元/年
理事单位:3000元/年
会员单位:1500元/年
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九条 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对本专委会《工作条例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年会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《工作条例》,须在年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中国塑协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六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年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塑协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注销经中国塑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国塑协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 附 则
第三十七条 本《工作条例》的解释权为本专委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八条  本《工作条例》修改由本专委会理事会讨论同意,报专委会年会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 自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1月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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